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98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於民國98年3月2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字第裁63-GE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一般小客車,於民國97年11月19日10時42分許,在臺中市○○路與學士路口處,因「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之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以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於98年3月2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97年11月19日駕駛515-YR號營業一般小客車,在台中市因未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遭警舉發,伊繳清罰鍰後,未免再次遭到舉發致吊銷駕駛執照,立即於97年12月19日報名參加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測驗,並順利於98年1月8日取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然原處分機關於98年3月2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吊銷伊所有駕駛執照(包含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一併吊銷,惟伊確實已於98年1月8日依法取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並無處罰後仍不辦理執業登記證一事,原處分機關所為決實屬誤會,且伊尚有妻女,全家經濟來源僅倚賴伊從事計程車業之收入,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按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2項、第6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一般小客車,於上開時、地,因有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之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以其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舉發違規等情,此有GE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一紙及豐監稽違字第裁63-GE0000000號裁決書一份等在卷可稽,受處分人雖以伊已於98年1月8日依法取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並無處罰後仍不辦理執業登記證等語置辯,然查,受處分人於97年10月16日因有未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員警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項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之違規,開立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受處分人於97年10月27日繳納違規罰鍰1500元,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各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14頁),本案受處分人於97年11月19日再一次因有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之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開立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嗣於98年1月8日始取得臺中市警察局所發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原處分機關於98年3月2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GE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之處分,故受處分人於97年11月19日因未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即行執業之違規,即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所指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之情形,自應予以吊銷駕駛執照,受處分人以其已於98年1月8日依法取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並無處罰後仍不辦理執業登記證云云置辯,與事實不符,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於法無違。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151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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