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90號
原 告 翁碧瑜
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係以其於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之地上權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4前段規定,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是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即1年租
金10,000元×1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起訴僅
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餘55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