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勞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趙達文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興國管理學院間請求確認聘用關係存在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
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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