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19號聲請人 陳周淨儀陳正義 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呂楊秋香 債務人 王金蓮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陳正義」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陳周淨儀即陳正義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另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聲請人於102年8月15日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嗣於審理期間裁定前即102年9月22日死亡,並由全體繼承人協議由陳周淨儀取得本件抵押權,承受本件程序。有聲請人所提陳報狀及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在卷可稽。
三、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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