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納稅義務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志平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貴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貴裕間請求變更納稅義務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萬4,560元(見本院卷㈠第10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曉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