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84號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煌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0元│免徵│├────────┼────────────┼──────────────────┤│地政規費│5120元│聲請人預納││││(96年1月29日預納4920元)││││(96年4月4日預納200元)│├────────┼────────────┼──────────────────┤│合計│512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