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38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55,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3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