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丁○○
乙○○共同被告丙○○
甲○○○○工程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鄉○○路○○○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再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佳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