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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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О號
原告戊○○
丙○○被告鑫復工業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鎮○○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張鳳丹 設彰化被告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0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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