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3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張惠洹 即華克汽車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9日下午1時49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