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張惠洹華克汽車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9日下午1時49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昀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