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張惠洹華克汽車商行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昀潔┌─────────────────────────────────────────────────────┐│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定承起重行 林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華克汽車商行張惠洹│8,085元│AJ0000000│104年6月5日│││承│司臺北港分公司│││││├─┼────────┼─────────┼──────────┼───────┼─────┼───────┤│2│定承起重行林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華克汽車商行張惠洹│12,548元│AJ0000000│104年7月5日│││承│司臺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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