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703號
原   告 仟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贈慧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高雄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胡秀琴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福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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