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千慧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
5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次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
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
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千慧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茲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部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是被告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提起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待卷證齊全後,再由本院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