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7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被告 林志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20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孟皇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