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984號債權人 陳信全 債務人 陳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編│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號│││├─┼───────┼───────────────┤│1│10,000元│民國10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10,000元│民國10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3│10,000元│民國10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4│10,000元│民國10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5│10,000元│民國10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6│10,000元│民國10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7│10,000元│民國10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8│10,000元│民國105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9│10,000元│民國105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5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5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5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7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7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7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000元│民國107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