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附民原告 紀夙娟 附民被告 陳典模
吳明璋 上列被告等因竊佔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即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參照)。
二、經查,原告紀夙娟因被告陳典模、吳明璋涉犯竊佔罪,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456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故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上午10時35分許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戳可參。然被告2人上開所涉竊佔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5月31日判決在案,而被告陳典模固於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之同日提起上訴,然本院收受其上訴狀之時間係在同日上午11時35分許,亦有該上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可參。是依上開說明,原告於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顯然尚無上訴之刑事程序可以依附,原告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訴訟費用,本院自無庸審酌。
三、至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仍得於本件刑事判決經合法上訴第二審後,逕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仍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起),或依法向法院民事庭逕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第48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