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岳玲 即雲林縣私立庭安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芮家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9,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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