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國甦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青島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遺失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0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本案刑事判決上訴人業已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在案,爰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賜判如起訴狀訴之聲明。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於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占遺失物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青島被訴侵占遺失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