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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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原上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上易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志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鄭志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原易字第3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