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原上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上易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志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鄭志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原易字第3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