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審原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包佳琳選任辯護人萬維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包佳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