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9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字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字語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鄭字語明知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3,4-亞甲基雙氧焦洛戊酮、3,4-Methylenedioxypyrovalerone,以下簡稱MDPV)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23時許,在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之金芭黎舞廳附近,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小賴 」之成年男子購得內含第二級毒品MDPV粉末之咖啡包10包(驗前淨重、驗後淨重分別如附表所示,下稱前揭咖啡包),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嗣於103年1月2日20時許,員警據民眾報案檢舉,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2之居所察看,員警於徵得鄭字語同意後入內搜索,其隨即自行從身上取出前揭咖啡包供警查扣,並在員警或其他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時,主動坦承持有前開毒品之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因而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鄭字語固坦承於前揭時、地購得前揭咖啡包而持有之,惟矢口否認有何持有第二級毒品MDPV之犯行,並辯稱:
我只知道前揭咖啡包內含毒品,但我並不知道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如果我知道的話,我就不會購買等語。經查:㈠被告於前揭時、地向綽號小賴之男子購得前揭咖啡包而持有
一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03年1月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共6張附卷可佐;又前揭咖啡包,經送鑑定結果,確認均含第二級毒品MDPV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103年1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69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警局)103年9月2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見偵卷第24至27頁、本院卷)在卷可佐,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MDPV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
⒈刑法第13條第1項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
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條第2項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蓋以認識為犯意之基礎,無認識即無犯意可言,但不論其為「明知」或「預見」,皆為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只是認識之程度強弱有別,行為人有此認識進而有「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之意思,則形成犯意,前者為確定故意或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0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舉之毒品種類,列為第一級毒品者有9種、第二級者有168種、第三級者有23種、第四級者有68種,毒品種類繁多,皆涉及化學物質專業之辨認,事實上難求一般人均能認識。就是否構成何級毒品,如端視被告主觀上明知之認識而定,而不以實際鑑定結果為判斷之依據,則率多被告均可辯稱對其所販賣、運輸、轉讓或持有者,依其所「認識」者為第四級毒品,而非實際所檢驗之第一、二、三級毒品,並非事理之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6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本件被告辯稱其不曉得前揭咖啡包內含有第二級毒品,並於
本院審理時供稱:小賴跟我說他有新的東西,問我要不要試一下,我沒有向小賴確認過前揭咖啡包內含哪一級的毒品等語,惟按我國現行法之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刑責非輕,並帶有相當程度之風險,衡情,被告實不應對所欲購買毒品之種類無所聞問;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尚供稱:我是基於施用毒品的好奇心想抽看看,也不知道前揭咖啡包10包總價7,000元是否合理等語,堪認被告在想體驗毒品之情況下,不論前揭咖啡包所含之毒品種類為何,均無礙其購買前揭咖啡包以持有之犯意。倘被告所辯為真,豈有未採取行動向綽號小賴之男子詢問或確認所購毒品種類,即率然購買之理,足認被告對於所購買之前揭咖啡包,縱含第二級毒品MDPV,亦不違背渠之本意,自具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是其前揭所辯,無非避重就輕之詞,自不足取。
㈢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被告於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罪被發覺前,主動自其身上取出前揭咖啡包供員警查扣,並坦承坦言其持有毒品之犯行一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103年1月2日詢問筆錄、刑事案件移送書各1份在卷可佐,堪以認定,本院衡酌其於員警發動偵查作為前即主動交付前揭咖啡包,則因該行為而節省司法資源,符合自首之立法目的,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應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為供己施用而基於不確定之故意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MDPV,誠屬不該;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前揭咖啡包10包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一情,業經鑑明無訛(驗前淨重與驗後淨重分別如附表所示),有前開凱旋醫院、刑警局鑑定書附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毒品│重量│││││├──┼───────────┼─────────────┤│一│第二級毒品MDPV壹包(已│驗前淨重10.179公克;驗後淨│││拆封,含包裝袋)│重9.776公克。│├──┼───────────┼─────────────┤│二│第二級毒品MDPV壹包(含│驗前淨重11.226公克;驗後淨│││包裝袋)│重10.741公克。│├──┼───────────┼─────────────┤│三│第二級毒品MDPV壹包(含│驗前淨重10.872公克;驗後淨│││包裝袋)│重10.423公克。│├──┼───────────┼─────────────┤│四│第二級毒品MDPV壹包(含│驗前淨重9.019公克;驗後淨│││包裝袋)│重8.621公克。│├──┼───────────┼─────────────┤│五│第二級毒品MDPV壹包(含│驗前淨重10.722公克;驗後淨│││包裝袋)│重10.315公克。│├──┼───────────┼─────────────┤│六│第二級毒品MDPV壹包(含│驗前淨重9.160公克;驗後淨│││包裝袋)│重8.500公克。│├──┼───────────┼─────────────┤│七│第二級毒品MDPV壹包(含│驗前淨重12.841公克;驗後淨│││包裝袋)│重12.440公克。│├──┼───────────┼─────────────┤│八│第二級毒品MDPV壹包(含│驗前淨重9.790公克;驗後淨│││包裝袋)│重9.224公克。│├──┼───────────┼─────────────┤│九│第二級毒品MDPV壹包(含│第一次鑑定之驗前淨重10.690│││包裝袋)│公克、驗後淨重10.054公克││││;第二次鑑定後,驗後淨重││││9.33公克。│├──┼───────────┼─────────────┤│十│第二級毒品MDPV壹包(含│驗前淨重10.962公克;驗後淨│││包裝袋)│重10.367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