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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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
丙○○丁○○共同代理人乙○○相對人嘉義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戊○○處長右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房屋稅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八一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謝文輝附計算書第一審送達費‧‧‧‧‧五百五十七元。
勘驗差旅費‧‧‧‧‧‧七百五十元。
本件送達費‧‧‧‧‧‧六十八元。
以上合計‧‧‧‧‧‧一千三百七十五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