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6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東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韻妤林閎駿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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