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781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星輝
被告 周芳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被告應按月遵期繳納電信服務費,若否,則應依違約條款給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服務費,迄至民國111年4月7日止,尚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5,480元、違約金4,663元,合計10,143元未清償。嗣台灣之星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伊積欠之電信費用,伊已繳納7,743元,我只願意清償剩餘之2,40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有台灣之星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遠傳電信105年1月電信費帳單、電子發票證明聯、遠傳電信服務異動申請書(提前解約)、台灣之星歷史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至17、26、19至20、23、95至134、14頁),並經本院核對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經查,被告於與台灣之星簽立電信服務契約時,有預繳金額12,100元,有台灣之星專案同意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93頁)。而依專案同意書預繳規範規定,預繳金額自當期帳單開始扣抵,扣抵範圍限系爭門號,且不可扣抵小額付款(見本院卷第93頁)。然依台灣之星歷史電信費帳單可知,被告自105年2月27日開始使用系爭門號,預繳金額扣抵至106年5月4日已無餘額,被告仍繼續使用系爭門號且未繳納電信服務費,迄至106年9月30日止已積欠電信費5,480元,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電信費暨違約金,洵屬有據。被告雖辯稱:伊已繳納7,743元等語,並以電子發票為據(見本院卷第20、87頁)。惟查,被告前開繳納之7,743,為被告提前終止與遠傳電信之電信服務合約,並攜碼至台灣之星另行簽立電信服務合約,因而產生被告應給付予遠傳電信之違約金,有遠傳電信服務異動申請書、電子發票、台灣之星、攜碼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3、26、85至93頁)。此要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之台灣之星電信費無涉,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容有誤會,要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黃振羽
附表:
帳單日期
列帳日期
項目
列帳金額
扣抵剩餘金額
應繳金額
備註
105年3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265.28
15,274.72
0
扣抵金額含攜碼樂事活動回饋金3,200元+預繳金額12,100元
來電答鈴
(2/27-3/4)
7.24
來電答鈴免費試用抵扣7.24元、攜碼服務通信費優惠240元
(合計247.24元)
105年4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14,175.72
0
來電答鈴免費試用抵扣21.29元
來電答鈴
(3/5-3/26)
21.29
105年5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13,076.72
0
105年6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11,977.72
0
105年7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10,877.22
0
市話語音通信費
1.50
105年8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9,778.22
0
105年9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8,679.22
0
105年10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7,580.22
0
105年11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6,478.62
0
市話語音通信費
2.60
105年12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5,379.62
0
106年1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4,264.22
0
網內行動語音通信費
16.40
106年2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3,165.22
0
106年3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2,066.22
0
106年4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967.22
0
106年5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00
0.00
132
106年6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
0
1,231
新增1,099元+前期未繳132元
106年7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
0
2,330
新增1,099元+前期未繳1,231元
106年8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
0
3,429
新增1,099元+前期未繳2,330元
106年9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1,099
0
4,528
新增1,099元+前期未繳3,429元
106年10月
0000000-0000000
月租費
952
0
10,143
新增952元+前期未繳4,528元+違約補貼款4,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