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813號

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張修齊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訴訟,其所得之利益為其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決議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間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8分之1)、同段778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2樓,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害及原告債權之受償等情,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斷。而據系爭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結果,鄰近類似條件房地(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最近(111年9月)之交易價格每坪約為319,349元,而以系爭不動產總面積為20.87坪計算,價格應約為666萬4,814元,而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為421,720元(112年5月30日原告所提民事補正狀),依前揭說明,本院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1,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88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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