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調字第207號
原告 黃聖哲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桂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原告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為由,依法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此有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23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又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並於112年2月10日以刑事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上開規定,本院刑事庭於112年4月7日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核屬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本件原告就被告所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55,88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55,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⑴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部分,應陳報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等證物影本),並說明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如是,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及與本件事故相關病歷資料供本院審酌。
⑵請求機車修繕費用部分,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⑶車牌號碼「NDN-7237」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另原告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⑷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⑸依如下附表方式,整理各項請求(應含計算式)及證據清單(應標明證據頁碼),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如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醫療費及交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並應標出證據頁碼。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顏麗芸
參考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新臺幣/元)
總額
(新臺幣/元)
證據清單及頁碼
一
醫藥費用
(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二
就醫期間增加支出生活費用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⑴就醫材料:
⑵傷口照護費:
⑶來回車資:
三
看護費用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四
勞動力減損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醫院鑑定報告)
五
機車全毀費用
(是否為車主、出廠年份、零件、工資分別列明)
(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行車執照)
六
工作損失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七
精神慰撫金
(說明傷勢、損害情節、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是否已領強制險
○○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
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明細表:
編號
醫療費用
交通費
就診日期
醫院
科別
費用(新臺幣/元)
頁次
起訖點
車資(新臺幣/元)
頁次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