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47歲具保人李惠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惠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李惠蓮繳納現金二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卷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回證,拘票、員警拘提報告書、戶籍謄本、同署通知函(通知具保人通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及臺灣高等法院在間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