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張瑛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美雲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09,24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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