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65號
原 告 郭恳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再生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伍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