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87號
原   告  鄭欣倫
       簡羽婕
      許雅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裕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