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83號聲請人 李佳龍
李家政 廖清清 (兼 劉金葱 之承受訴訟人) 廖惠菁 (劉金葱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鎮家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法官張恩賜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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