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9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偉倫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程偉倫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鄧鈞豪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