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08號聲請人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01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惟其所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5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業經本院另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207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謝說容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