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許啟正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汪代英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0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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