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32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2號裁定,提起抗告,雖以生活陷入困境,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