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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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錦秀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