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原告基昌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銘傳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涵 律師被告 安得 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青妙
闕聰賢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複代理人 黃瀚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被告前匯予原告多筆金額各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之款項,此一款項之名目及性質,與原證三所載之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含稅),二者間有何異同?如為名目及性質均相同之款項,為何會有金額上之差異?造成此一差異之原因為何。被告另應具狀向本院說明:被告前多次支付每筆匯款金額各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之「辦理港口停泊之『港口代理費用』」予原告,被告支付此一款項予原告之「法律關係」為何。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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