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二一三號
聲請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四三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同年八月二十日、同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