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寶來證券投資信託│寶來地產基金│07-D5-01-000│一│5000│││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09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