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935號
原 告 巫龍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繹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於七日內
提出受損自用小客貨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