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935號
原   告 巫龍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繹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於七日內
提出受損自用小客貨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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