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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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922號
原   告  張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漢宇 (原名 陳錦堂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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