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42號
法定代理人 范秋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949元,應繳裁判
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0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