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42號
法定代理人  范秋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949元,應繳裁判
  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0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