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982號
原 告 陳元熙
被 告 張慈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982號
原 告 陳元熙
被 告 張慈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