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星穎具保人黃湘晴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更字第36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湘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星穎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後,由具保人黃湘晴出具現金保證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星穎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一萬元後,由具保人黃湘晴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四日如數繳納而停止羈押,見卷附本院刑事報到單、押票、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庭通知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即明。嗣被告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署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署執行,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亦拘提無著且未在監在押等情,則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函(稿)、送達證書、網路資料查詢單、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拘票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函、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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