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753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彭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