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237號

聲請人莊 鄒秋蘭

相對人 莊錦郎

莊錦彰

莊豐銘

莊豐豊

莊佳政

莊佳宏

莊佳文

莊佳祐

莊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金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應賠償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93條所明定。又於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法院不受聲請人所列計算書範圍之拘束,當事人之聲請若合於上開法條之規定,即應認其聲請為全部有理由,不得以剔除計算書所列部分費用,而認其聲請部分無理由予以駁回。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750號判決確定,並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本案判決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調卷審查,互核聲請人提出之單據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依後示附表一、二確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又聲請人另列計地籍謄本工本費820元、160元、電子謄本列印費80元、160元、140元、180元、60元、40元、戶籍謄本費3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3,200元,固據提出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戶政規費收據為憑(見110壢簡237卷第22至27頁)。然上開戶籍謄本費用、測量費、電子謄本列印費80元之繳費時間係於民國110年6至7月間即110年2月25日本案判決後,是上揭費用應非本件之訴訟費用。另查,前揭地籍謄本費及其餘電子謄本列印費,繳費時間係於108年3月至4月間,然本院於斯時並未命聲請人提出相關謄本,經本院核閱卷內資料,聲請人於108年3至4月間亦未提出相關謄本資料,且此部分單據所載申請人並非本件聲請人,自難認上述費用係進行本件訴訟所必要之費用,而屬本件訴訟費用之範圍。故聲請人就此聲請併計訴訟費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張育誠

附表一: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

(見110壢簡聲237第18頁) 

由聲請人墊付

不動產估價費用

48,000元

(見110壢簡聲237第19頁)

由聲請人墊付

複丈及建物測量費(107年測法字第18000號)

5,000元

(先繳納4,400元,嗣補繳600元,總計5,000元,見110壢簡聲237第21頁、107壢簡750卷一第181頁)

由聲請人墊付

複丈及建物測量費(107年測法字第24800號)

4,200元

(見107壢簡750卷一第255頁)

由相對人莊錦彰、 莊榮銘莊榮豊 、莊佳政、莊佳宏、莊佳文、莊佳祐、莊榮生墊付

複丈及建物測量費(108年測法字第200號)

3,600元

(見110壢簡聲237第20頁)

由聲請人墊付

登記電子資料、地籍圖謄本費用

120元

(電子列印謄本40元、60元、20元,見110壢簡聲237第20、21、23頁)

由聲請人墊付

說明

訴訟費用合計66,100元,聲請人總計墊付61,900元,上開相對人(不含相對人莊錦郎)總計墊付4,200元,因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命其陳報費用計算式而逾期未補正,則按其人數8人平均計算前開墊付之訴訟費用,上開相對人平均各墊付525元。又聲請人已墊付之金額61,900元扣除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306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墊付之訴訟費用共計為61,594元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賠償聲請人金額

1

莊錦郎

107/216

32,744元

32,744元

2

莊錦彰

1/6

11,017元

10,492元

3

莊榮銘

1/18

3,672元

3,147元

4

莊榮豊

1/18

3,672元

3,147元

5

莊佳政

1/54

1,224元

699元

6

莊佳宏

1/54

1,224元

699元

7

莊佳文

1/54

1,224元

699元

8

莊榮生

5/36

9,181元

8,656元

9

莊佳祐

1/36

1,836元

1,311元

10

莊鄒秋蘭

1/216

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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