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八三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伍拾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