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一О三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訴訟代理人 黃朝鍵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一0三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下午三時五十三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克琳
法院書記官 涂亨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帳務查詢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信用卡債權計算書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涂亨玉
法官程克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一 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 涂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