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一八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
南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一八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叁
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銘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