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70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8年11月1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8343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11月14日3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訊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甲○○、乙○○受傷情形。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