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70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8年11月1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8343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11月14日3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訊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甲○○、乙○○受傷情形。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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